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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明年焦炭、铁合金申报及程序公告

发布者:山东百钢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09/11/11  阅读:1426

商务部关于明年焦炭、铁合金申报及程序公告

<BR><BR> 二00九年十一月六日<BR><BR><BR>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无锡无缝管<BR><BR><BR>为进一步加强铁合金和柠檬酸(盐)出口治理,规范出口秩序,保护资源和环境,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商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治理条例》的有关划定,现宣布《2010年铁合金出口许可申报前提及申报程序》和《2010年柠檬酸(盐)出口许可申报前提及申报程序…


二00九年十一月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无锡无缝管


为进一步加强铁合金和柠檬酸(盐)出口治理,规范出口秩序,保护资源和环境,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商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治理条例》的有关划定,现宣布《2010年铁合金出口许可申报前提及申报程序》和《2010年柠檬酸(盐)出口许可申报前提及申报程序》。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93号关于2010年铁合金、柠檬酸(盐)申报前提及程序的公告

(七)新申请焦炭出口配额的企业须提供2006-2008年符合(一)、(二)、(三)、(四)、(五)、(六)的相关材料,2009年已获得焦炭出口配额的企业,只需提供2008年的上述相关材料(环境监测讲演正本需提供2008与2009两个年度)。

(六)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分出具的已经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养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实。

(五)其他畅通流畅企业,还须提供近三年(2006-2008)年的相关凭证或单据:由出口企业收购出口的,须提供由国税局监制的增值税发票原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和出口核销单(复印件);由出口企业代办代理出口的,须提供出口发票原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出口核销单(复印件)和代办代理出口货物证实(复印件)。

(四)出口企业须提供的相关凭证:增值税发票原件或出口专用出口发票原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出口核销单(复印件)和代办代理出口货物证实(复印件)。

(三)出产企业须提供的相关凭证或单据:由出口企业收购出口的,须提供由国税局监制的增值税发票原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和出口核销单(复印件);由出口企业代办代理出口的,须提供出口发票原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出口核销单(复印件)和代办代理出口货物证实(复印件);省级以上环保部分出具的环境遵法证实文件,包括无环境行政处罚证实、排污费依法按时足额缴纳证实、建设项目执行环评“三同时”证实、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证实(同时提供2008、2009年度环境监测讲演正本)。

(二)ISO9000质量认证证书。

(一)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存案登记印章的《对外商业经营者存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申请企业海关编码和企业代码。

各地焦炭出口企业、中心治理企业在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分或商务部提出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所有上报材料均须由申请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确认。

三、相关报送材料

商务部根据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的复核意见,对所有申报焦炭出口资质的企业进行审定,对于符合资质尺度的企业予以对外公告。

商务部委托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炼焦行业协会对申请焦炭出口资质的企业进行复核。由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对经复核符合资质尺度的企业提出汇总建议,并于2009年11月27日前上报商务部对外商业司。

中心治理企业直接将申请及有关材料报送商务部对外商业司,同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

各地焦炭出口企业须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分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分根据上述焦炭出口企业资质尺度,对本地区申请焦炭出口资质的企业进行资格初审,并于2009年11月20日前将本地区符合前提的出口企业名单、书面初审意见上报商务部对外商业司(附企业相关材料),同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

二、申报及审核程序

(九)外商投资企业焦炭出口仍按现行划定办理。

(八)为进一步规范焦炭出口,国家将对焦炭出口企业实行严格监管。凡在当年配额执行过程中泛起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不执行国家工业政策的企业,一经核实,将收回其当年焦炭出口配额、暂停直至取消其当年度出口配额申领资格。

(七)为贯彻国家的工业政策,自2007年1月1日起,出口产品须从符合《焦化行业准入前提》(以国家产业和信息化部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的企业名单为准)的企业购买,并提供货源企业证实及其他有关材料。

(六)凡有符合第(一)、(二)申报前提企业的西部地区,不再享受(三)所划定的优惠政策。

(五)近三年(2006-2008年)有边境商业焦炭出口实绩(以海关统计数字为准)的地区可由当地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推荐不超过2家近三年(2006-2008年)有边境商业焦炭出口实绩的边贸企业。以上企业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并符合以上第(二)条1、3、4、5相关前提,出产企业还须同时符合以上第(一)条1、4、5、6相关前提。

(四)近三年(2006-2008年)每年均有一般商业焦炭出口实绩(以海关统计数字为准)的西部地区可由当地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推荐1家近三年有一般商业焦炭出口实绩的企业。以上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并符合以上第(二)条1、3、4、5相关前提,出产企业还须同时符合以上第(一)条1、4、5、6相关前提。

(三)为进步企业出口经营集中度,减少出口企业数目,凡2007年1月1日以后注册登记的企业,其所属或联系关系企业间的焦炭出口业绩合并将不予认定。

5.无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4.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

3.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划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养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2.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近3年(2006-2008)年均焦炭出口数目在20万吨(含)以上(以海关统计数字为准)或具有内贸经营范围,且2006-2008年年均出口供货在40万吨(含)以上。

1.按国家有关划定经工商部分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商业经营者存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畅通流畅企业

7.无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6、具有与出产规模相适应的环保管理举措措施(含在线监控举措措施),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划定的污染物排放尺度,经省级以上环保部分证实2008年和2009年排污费依法按时足额缴纳、无环境违法行为且制定了环境应急预案及配套举措措施健全。

5.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划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养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4.产品质量达到现行国家尺度,并取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

3.未达到第2款要求,但近三年(2006-2008年)年均焦炭出口数目在20万吨(含)以上(以海关统计数字为准)。

2.符合《焦化行业准入前提》(以国家产业和信息化部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的企业名单为准),2008年焦炭出口供货数目在25万吨。

1.按国家有关划定经工商行政治理部分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商业经营者存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一)出产企业

符合下列前提的企业可以申请2010年焦炭出口配额:

一、焦炭出口配额申报前提

2010年焦炭出口配额申报前提和申报程序


二00九年十一月六日

商务部


为进一步加强焦炭出口治理,规范出口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商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治理条例》的有关划定,现宣布《2010年焦炭出口配额申报前提和申报程序》,其中不含外商投资企业。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95号关于2010年焦炭出口配额申报前提和申报程序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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