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现有5种
早在1988年,国务院就已将黄金确定为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加上1991年国务院确定的钨、锡、锑、稀土4个矿种,目前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一共有5个。钨矿、锡矿、锑矿、稀土矿是我国重要的优势矿产资源,储量、产量、出口量居世界前列,在国际市场上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同时,这些重要优势矿产,由于在储量、市场等方面的特殊性,直接影响到世界矿产品市场的供需关系。
实践中,这些特定矿种的勘查、开采管理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如在矿产品价格高位运行的情况下,乱采滥挖、偷挖盗采等违法行为在一些地方时有发生;矿业权布局仍不合理,部分矿种矿产地采矿权仍呈多、小、散的局面等。
国土资源部近年公告了符合开采资格的全国钨、锡、锑和稀土矿山名单。同时,进一步规范了钨、锡、锑和稀土的探矿权、采矿权发证权限,2007年将新设钨、稀土探矿权、采矿权发证权限上收到国土资源部统一办理。2009年规定,2010年6月30日前,除国务院批准的重点项目和使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或省级地质专项资金开展的普查和必要的详查项目,可以设置钨、锑和稀土矿探矿权外,全国暂停受理钨、锑和稀土矿探矿权和采矿权申请。
此外,从2002年开始,连续8年对全国钨矿开采企业下达年度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从2006年开始连续4年对全国稀土矿开采企业下达稀土开采总量控制指标,2009年开始对锑矿实行开采总量控制。
逐步实现矿业权有序投放
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开采,但并没有规定有计划勘查,这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因此,《办法》明确,通过按年度分矿种下达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计划和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管理,来对这些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勘查、开采,逐步实现矿业权有序投放和资源合理利用。
这要求国土资源部按年度分矿种下达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计划,依法设立探矿权、采矿权,并分年度下达省(区、市)控制指标。
国土资源部向社会公布全国控制指标分解落实情况。各有关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分解下达控制指标时,上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间应按照职责分工签订责任书,矿山所在地市或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矿山企业间签订合同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实行月报和季报统计制度。矿山企业每月应按规定向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送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各有关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季度向国土资源部上报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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